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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学习制度

作者:黄天伟     部门:党办     日期:2012-6-14 8:59:00     人气:5824    


    为落实市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动性、实效性和提高我校党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实践活动的学习分为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全体党员集体学习和党员自学三类。学习活动一律按照市委要求进行安排。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自治区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工作会议、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等内容。副科级以上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第三条 采取个人自学、专家辅导、领导讲课、观看电影录像、主题实践、典型示范、参观学习、举办报告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增强学习效果。

    第四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不少于3次。

    第五条 支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

    第六条 学习时认真填写活动记录,并做好考勤工作。

    第七条 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边读书学习,边思考问题,结合工作找差距,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带头参加全办组织的学习和中心组学习,带头撰写读书笔记和体会文章,带头上党课、作辅导,带头参加交流研讨,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第九条 全体党员要按时参加学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要自觉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学习,并撰写读书笔记。 

    第十条 撰写读书笔记要专用笔记本,字迹清晰,内容充实,不能打印。学习笔记字数一般干部不少于5千字,副科以上干部不少于8千字,副处级以上干部字数不少于1万字。

    第十一条 对作好的学习和讨论记录,要定期抽查党员的读书笔记。

    第十二条 对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各党支部指定专人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课,缺课党员要自觉主动地接受补课,负责补课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耐心详细讲解补课内容。

    第十三条 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既要确保参学率和学习效果,又要以学习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确保工作学习两促进、两提高。党委将对学习和补课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对读书笔记进行评定和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