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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农业学校章程

作者:信息中心     部门:信息管理中心     日期:2023-10-12 14:43:48     人气:2683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章程

2019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职业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决策,使我校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广西“两个建成”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办学地点: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8号。

第三条  学校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与就业岗位要求相符合,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技能型高素质劳动者为目标。

第四条 学校为公立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农业厅。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学制以三年为主。学校还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在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两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精神是“求实创新,传承发展”;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厚德强能、质量立校、争创一流”;校训是“明德强技,自信求实”;校风是“崇德、尚能、善学、进取”;教风是“敬业、爱生、自律、育人”;学风是“团结、勤学、文明、守纪”。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级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校长指导各分管副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1.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全面规划学校发展,统筹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学校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人事任免建议。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保卫科、招生和就业指导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工作督查督办、组织会议、信息处理、制度汇编、内外沟通与协调、组织重要活动;人事科负责学校干部人事管理、劳资和教工的道德建设工作;教务科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工作;总务科负责学校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环境清洁和卫生工作;计财科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学生科负责学生管理、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文体活动等工作;招生和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招生、就业、学生顶岗实习和对口升学等工作;保卫科负责学校综治安全与维稳、校园及宿舍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设正职(主任/科长)1人,副职(副主任/副科长)视需要设置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需要,设立培训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基础教学部、现代农业教学部、理工教学部和商贸管理教学部等教学辅助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按各自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学校设立有党委办公室、团委、工会、妇委会,这些部门按组织章程和学校的发展改革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节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党委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干部考核任免、人事聘用等重要事项。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贯彻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会。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研究学校日常工作,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领导、党委委员、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统一编制的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要求实施教学,按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确定的范围使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公平教育,因材施教,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得到较好的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

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引导者,并负责与本班级各学科教师、学生、家长联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的规定,抓好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必要的测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每位学生的见习、实习、毕业考试、职业(工种)资格考试与技能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内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教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按国家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入学,学生学费由政府按政策拨付给学校,学校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相关杂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开源节流,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重点优先、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或不流失。

第三十条  学校探索和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指导校办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节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办学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领导并发挥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采购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校联系,并监督学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教育教学、德育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四章  教师、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并在这一过程中成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的规定规范津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凡按规定被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会在学生科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每年召开学生代表评议会,对教学、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学校在广泛采纳意见建议基础上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西钦州农业学校。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