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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内容专题宣传

作者:党办     部门:党办     日期:2010-11-26 10:55:00     人气:7392    
问:中央四项监督制度是指哪四个文件?
答: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问:四项监督制度有什么关联性?
答:配套衔接,共同构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体系。

问:四项监督制度的侧重点是什么?
答: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分别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注重事前把关,是一项重要的预防制度。3、《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书记的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显现了书记在用人方面的重大责任。

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定了怎样的责任追究原则?
答: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问:由哪个部门来追究责任?答: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问: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纪律处分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有哪些情形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