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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党办     部门:党办     日期:2010-11-11 9:14:00     人气:6718    

中共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083

 

 

中共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务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

    现将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党务公开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2008315

 

 

 


中共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委员会

党务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党章》为准绳,严格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坚持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实施党内先发动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共同负责,发动党员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逐步实现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党支部是实施党务公开的主体,党支部书记是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党务公开的基本要求融入党的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中,列入年度党群工作考核内容。要定期部署、指导和检查,对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不真实的要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或做出处理。

    第五条  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党务公开内容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的确定,有关会议的筹备,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公开资料的管理等。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成立由党委办、工会和党代表组成的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秘密的前提下,所有党务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全体党员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制度、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内重要人事任免、党内重要工作进展、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等,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情况;

    (二)党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党政联席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党内重要制度、规定;

    (四)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情况;

    (五)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

    (六)党委中心组或领导班子学习情况;

    (七)党代表的产生和资格审查情况;

    (八)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及党代表提案落实情况;

    (九)党内评选先进和对党员的奖惩情况;

    (十)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组织对党员考核鉴定情况;

    (十一)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十二)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情况;

    (十三)党内民主测评党员领导人员情况;

    (十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联”和帮扶困难党员、员工的情况;

    (十六)对党群工作和项目党建的考核情况;

    (十七)党员领导人员廉洁承诺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情况;

    (十八)党员对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以及根据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

    (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十)党员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反馈意见和解决落实情况;

    (二十一)党员及党员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十二)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两种形式,应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文件和党内有关会议,如党群例会、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予以公开;适宜在党外公开的,可以通过党务公开栏、板报、报刊、文件、各种会议、校园网等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可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常规性工作每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分阶段公开;时效性强的工作及时公开;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要结合实际,科学严谨。一般程序是:

    (一)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党务公开办公室。

    (二)需要由党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汇总后公开。

    (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的公开要经过党委书记同意或相关会议审批。

    (四)党务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和说明,需要整改的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基础资料。一般包括: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有关文件、制度和活动记录;公开内容和检查情况记录;意见反馈和整改情况;工作总结及经验材料。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保证党务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把是否促进党内民主、党员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对党务公开每年自查一次,自查的重点是: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党员对公开工作评议意见是否得到落实。自查情况要及时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结合党群工作的考核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党支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督促检查,不抓好落实,拒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三)应该公开的重大问题和党员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四)对党员的合理意见不采纳、不整改、不答复,甚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党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压制党内民主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  对以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支部和个人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支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党支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