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参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的师生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实验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为教学服务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根据《广西钦州农校安全生产条例》(钦农校办2002年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制定的部门细化条例。包括一般安全工作条例及电器、易燃气体、危险品、高压容器、防火和急救等专项安全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验员和专业教师以及在实验中心上课的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本中心在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尽量做到每季度安全生产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实验室必须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追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实验中心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中心在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务科长担任,分管实验中心的教务科副科长担任副组长,其它成员由实验中心主任及各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布置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向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到实处。
第八条 本中心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阐明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及职责,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一般安全操作条例
第九条 准确记住实验室供电、供水、供气的总闸和各分闸的位置,开启和关闭方向。工作结束后和离开实验室前,应关闭一切水电、气闸及门、窗。工作时间中若曾中断过水、电、气,更应注意关闭有关闸阀。
第十条 实验室及其附近应设置并注意更新防火、防毒、防爆设施。在发生事故时,应先切断电源、气源,抢救人员,排除事故。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材料应妥善放置。试剂药品应贴上标签后再存放;挥发性物品应存于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冰箱内;有毒特别是剧毒物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具体细则参看《有毒药品管理规则》2002年3月制订);易燃易爆物品应置于远离热源处。
第十二条 工作中不要使用无标识的物品,在取用腐蚀类、刺激性物品时,应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取放加热物品时,应用夹子,避免人手直接接触。
第十三条 在危险或有毒埸所工作时,应事先穿戴好劳保安全防护用品,并尽量在上风方向或安全地点操作。
第十四条 严禁试剂入口,严禁实验器皿与餐具互相代用,坚持下班洗手漱口。
第十五条 搬动高压容器或易碎物品时,应有防护措施,并避免振动、撞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有异常响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再行启动。
第十七条 残渣、废物、废酸、废碱、废毒物品等,严禁倒入水槽和下水道。
第四章 专项安全条例
第一节 电器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十九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借代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二十三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
第二十四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六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二节 易燃气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若有泄漏,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无别的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九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或抽风机排除。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三十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或可疑处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如果燃气具引起着火,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复盖以扑灭火焰。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第三十三条 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节 高压气瓶安全条例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搬运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第三十五条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能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第三十六条 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三十八条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般高压气瓶使用规则
第三十九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第四十条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第四十一条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四十二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粘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四十三条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残余压力(一般不少于几个大气压),不可用完用尽。
第四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 乙炔极易燃烧、容易爆炸。存放乙炔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立即关闭气阀,并用冷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第四十七条 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极易引起自燃自爆。氢气应单独存放,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第四十八条 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禁止阳光曝晒。
第四章 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以防为止,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五十条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必须常备灭火器及有关消防材料。
第五十一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并及时拨打119和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五十二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火焰增大。
第五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或煤气阀。易燃液体和固体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第五十四条 在实验室动火时,应事先作动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第五章 防毒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有毒药品另有《有毒药品管理规则》细则)。
第五十六条 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来减少有毒物的扩散。
第五十七条 使用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遵守个人防护规程,注意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传动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份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第六十条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第六十一条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第六十二条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第六十三条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
第七章 一般急救措施
第一节 烧伤急救
第六十四条 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第六十五条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救治。
第六十六条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治。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
第二节 创伤的急救
第六十七条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较紧的包扎处理。
第六十八条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至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第三节 中毒的急救
第六十九条 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
第七十条 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第四节 触电的急救
第七十一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第七十二条 患者呼吸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特别注意出现假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附:《有毒药品管理规则》
有毒药品管理规则
(2002年3月26日制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师生员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凡有机会接触有毒药品的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有毒药品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因教学需要使用有毒药品的教职工,必须经教务科科长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并作好使用登记。
第三条 因教学需要使用剧毒药品的教职工,必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字,方可领用,并作好用量、用途、地点的详细登记。
第四条 领用有毒药品的教职员工不得将有毒药品转交他人使用,每次用剩的有毒药品要交回保管室集中保管。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毒药品故意伤害人畜,一旦发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严格保管剧毒药品,用专柜并上双重锁,一锁匙由保管员保管,另一锁匙由实验中心主任保管。领物时需两人开锁并签字。
第七条 如有违反本规则而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冷静、沉着、细心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正确进行实验操场作,预防事故,保证安全。
二、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纪律,保持安静,严禁高声喧哗。
三、爱护实验中心的共公财物和实验仪器,节约用水用电。
四、保持整洁,纸屑烟头不得随意乱丢,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周五为大清洁时间。
五、注意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用电完毕随即切断电源。
六、各实验室工作结束后须检查水电是否关好,方可离开。
七、下班后工作人员必须把实验中心大楼门关锁好。
八、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进实验中心工作的同志,出入均要随手关锁大门。
九、实验中心值班人员每人值勤一周,并按轮值次序进行交班,如忘记交班,则由其继续值下去。